各有關市、縣(市、區)環保局、發改委(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發債過程中信用建設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2〕2804號)的要求,切實加強發債企業環保信用建設工作,督促引導發債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持續提升企業環保意識和環境形象,避免因環境污染問題帶來的金融風險,建立企業環保守信受益、環保失信懲戒的良好機制,實現企業債券的綠色發行、綠色存續、綠色兌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發債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管理
(一)發債企業環保信用信息包括企業環保的合法性審查、環保違法處罰記錄、環境行為信用評價、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
(二)發債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采集、上報、審核、發布等工作。
(三)各級環保部門負責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統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系統。高度重視企業環保信用信息建設,根據企業經濟規模和排污強度,強化對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持續鞏固和擴大征信企業范圍,確保將已(擬)發債企業的全過程環保信息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系統。加強自身信息采集、傳輸等方面的能力建設,保證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真實性。
二、穩步推進發債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的運用與共享
(四)企業在申請發債時,應提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征信服務機構出具的包含有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的信用報告。征信服務機構應根據省環保廳發布的企業環保信用信息,依照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法對企業環保信息進行信用評價,出具企業環保信用報告。報告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
(五)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發債企業環保信用建設,加強與各級環保部門的聯動,做好環保信用信息使用工作。在每年對已發債企業的中期評估中,應將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納入評估體系,實現發債企業環保信用的全過程監控。
(六)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發債企業環保信用建設,加強環保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已發債企業的環保監管與指導,及時在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系統中更新相關企業信息,確保發債企業環保信用信息數據及時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數據庫進行交換更新。
(七)各級環保部門應接受發債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企業環保信用信息結果的異議、投訴和舉報。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及答復,確實有誤的應及時予以改正。
三、嚴格落實發債企業的環保管理要求
(八)在募集資金到位、項目建設過程中,企業必須嚴格落實環評要求及有關承諾,切實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杜絕影響環境安全的惡性事件發生。
(九)在企業債券存續期、項目建成投入運營過程中,企業必須科學管理、規范經營、綠色運作,避免因環境問題導致投資項目發生中斷或終止,影響企業債券的到期兌付。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8月5日
轉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
